《山东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些九小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第七十条也明确规定了未按照规定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的应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笔者在这里还提醒大家,不要因小失大!
《山东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应当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
而在本条例的第七十条再次申明了:违反本条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
那么什么是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呢?笔者了解到2006年公安部下发了一个《关于推广应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技术的通知》( 公消[2006]300号)的文件,提到这个名词,其中包括独立式(家用)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该报警器为独立工作的、可发出声光信号、以警告人们逃离火灾危险的火灾探测报警装置,使用干电池供电,不需其他控制设备和外接电源。2008年发布了国标GB22370--2008《家用火灾安全系统》4.2.4.1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至少有两组电话号码的存储与自动播出功能。
因此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适用于较小场所,应该有远程电话报警的功能,适用于不能24小时值班的场所。
笔者在这里也提醒大家,不要因小失大,安装几套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不仅能够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还不会因为违反消防条例而对自己的业务造成影响!